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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会计所半年三遭监管措施 两人执业ST亿丰遭谈话

《大华会计所半年三遭监管措施 两人执业ST亿丰遭谈话》全文共计: 2697 字,请耐心阅读!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书《【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施丹丹、杨勇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显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2名注册会计师施丹丹、杨勇胜在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预付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外担保及未决诉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江苏监管局决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施丹丹、杨勇胜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大华成立于2012年2月9日,梁春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共有股东张旭良等163人,在全国包括天津、江西、青岛等32个地方设有分支机构。当事人施丹丹、杨勇胜均为事务所合伙人。

  ST亿丰成立于2010年10月19日,注册资本3139万人民币,周树荣为法人代表、董事长兼总经理,第一大股东为孙正红,持股比例80.91%。ST亿丰于2015年1月1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主办券商为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8月14日,ST亿丰发布《关于公司破产财产拍卖公告》。10月14日,ST亿丰发布《财达证券关于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性公告》。10月16日,ST亿丰发布《关于公司破产财产再次拍卖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当事人施丹丹,女,在大华任部门经理且为合伙人,本科会计学学士学位,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于2001年10月30日批准注册。

  

  当事人杨勇胜,男,金融专业大专学历,在大华为合伙人,于2008年9月22日批准注册。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这是今年大华第三次遭监管措施。7月26日,大华及其2名注册会计师张兴、刘国平曾被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因其在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执业中存在4宗违规。

  5月10日,大华及其2名注册会计师徐德、陈瑜星被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因其在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执业中存在3宗违规。

  此外,经查证统计,大华还曾有过三次被出具警示函及三次被罚款的记录。2018年10月15日,大华及其2名注册会计师莫建民、陈良被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因其在深圳市欧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执业中存在1宗违规。

  2018年8月7日,大华被河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因其在执行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中存在7宗违规。

  2018年7月31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0号显示,大华审计的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至2015年度财务报表虚假记载情况被没收业务收入150万元,并处以450万元的罚款,共计600万元。

  2016年4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监会通报2015年度审计、评估机构检查处理情况》显示,证监会根据检查情况对大华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中国经济网记者通过天眼查发现,大华山西分所于2015年8月26日因违反税收管理遭太原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罚款1000元。2019年5月22日,大华新疆分所因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封闭疏散通道被天山区消防大队罚款人民币1万元。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施丹丹、杨勇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施丹丹、杨勇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预付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在对预付账款函证执行替代测试过程中,未发现银行回单中的收款方信息与公司记录不一致,未能发现账面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对外担保及未决诉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就ST亿丰对外担保及未决诉讼情况获取的管理层声明书不完整,公司提供的相关明细表内容为空白,你所未对该异常情况进行关注,在底稿中也未见你们对ST亿丰是否存在诉讼执行独立查询等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十二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施丹丹、杨勇胜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所质量控制负责人与注册会计师施丹丹、杨勇胜于2019年11月15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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