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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乐美年报信披迟到吃警示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失职?

《ST乐美年报信披迟到吃警示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失职?》全文共计: 2224 字,请耐心阅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5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4号)显示,经查,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美电商”,股票名称“ST乐美”,871450)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乐美电商未在2018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迟至2019年6月29日,乐美电商才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股转系统公告〔2017〕66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乐美电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乐美电商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乐美电商于2012年7月11日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于2017年6月2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总股本为5000万股,主办券商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中国经济网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乐美电商于2018年4月17日发布《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无法按期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称,如公司无法在2018年4月30日前(含4月30日)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暂停转让;若公司在2018年6月30日前(含4月30日)仍无法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根据相关规定,乐美电商的股票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2018年5月2日,乐美电商发布《关于公司股票被暂停转让的公告》。2018年6月29日,乐美电商发布《2017年年度报告》。2019年7月9日,乐美电商发布《关于公司股票恢复转让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股转系统公告〔2017〕664号)第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关于对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14号

  关于对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在2018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迟至2019年6月29日,你公司才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股转系统公告〔2017〕66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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