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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财务公司违法遭罚 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股权投资

《鞍钢财务公司违法遭罚 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股权投资》全文共计: 720 字,请耐心阅读!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股权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鞍山银保监分局对其罚款人民币20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2日,注册资本40.00亿元。其中,鞍钢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28.00亿元,持股比例70%;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8.00亿元,持股比例20%;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4.00亿元,持股比例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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