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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体育去年净利降314%未预告 董事长高继胜吃警示函

《莱茵体育去年净利降314%未预告 董事长高继胜吃警示函》全文共计: 1742 字,请耐心阅读!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今日公布的诚信信息显示,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披露不及时问题。莱茵体育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112.36万元,同比下降314.45%,莱茵达未按规定于2019年1月31日前发布业绩预告。莱茵体育董事长高继胜、财务总监高翔和董事会秘书程沧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莱茵体育及高继胜、高翔和程沧分别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责令改正;

  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高继胜、高翔、程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高继胜、高翔、程沧: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披露不及时问题:你公司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112.36万元,同比下降314.45%,你公司未按规定于2019年1月31日前发布业绩预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高继胜、高翔、程沧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高继胜、高翔和程沧分别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7月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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