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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崔瑜:加快修改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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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开幕在即,全国人大代表、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崔瑜带来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议案,并对推进长三角支付清算一体化等提出建议。

崔瑜表示,近年来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金融体制改革持续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不断深化。《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与金融的客观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

建议适时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

崔瑜的一份议案是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她认为,金融体制改革持续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对中国人民银行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

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央行职责定位。建议在第四条中,明确人民银行在“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方面的职责定位,并赋予人民银行相应的履职权力。要完善职责内容。结合近年来经济金融形势和人民银行履职实际,建议在第四章业务和第五章金融监督管理中,增加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由人民银行承担金融安全指导、协调的工作职责,建立集中统一、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金融安全管理机制;二是明确赋予人民银行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所需的监管职权,比如有权从金融主体获取相关的数据、材料,有权对金融主体执行相关监管政策等情况进行监督检,平安保险退保流程查并依法实施处罚;三是明确人民银行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的措施手段,比如建立完善系统性风险的监测、预警制度,系统性风险的处置制度,开展金融机构稳健性现场评估、压力测试等,从而为人民银行履职,中国人寿十大疾病保险更好地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管理。建议增加专门章节,明确宏观审慎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明确宏观,养老保险分类审慎管理内容;丰富人民银行的监管措施,可采取执法检查、行政调查、行政处罚、其他约束手段等解决目前央行监管操作性不强、措施和法定职责不匹配等问题。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金融统筹管理。建议统筹开展金融市场监管。在相关章节中,明确由人民银行对金融市场参与者进行统筹监管,明确监管对象、监管标准,健全准入管理,健全治理结构,形成布局合理、治理有效、管理科学、风险可控的金融统筹管理体系。统筹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一是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中,明确人民银行负责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二是尽快出台金融统计管理条例,明确管理部门和统计对象的权利义务,从拓宽统计领域、丰富统计内容、促进统计管理协同等方面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三是增强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协同性,在拟出台的各项金融监管法规中明确监管对象报送金融业综合统计数据的义务。

《商业银行法》应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

崔瑜建议,对《商业银行法》作以下修改:

第一,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建议在《商业银行法》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明确商业银行类别及标准。例如,按照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大小,对商业银行进行分类。同时,明确分类监管理念。

第二,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一是针对《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进行适当扩充。二是针对《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适度放宽对商业银行跨业经营的限制,对“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以符合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实际情况。

第三,进一步规范小微企业信贷。建议在《商业银行法》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中,增加商业银行小微信贷方面的相关规定,将“尽职免责”作为,车保险退保能退多少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之一。

第四,进一步强化资本约束。针对《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在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方面,建议综合考虑商业银行资本约束和风险防范要求,合理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满足商业银行正常业务经营与风险控制需要。

第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一是建议《商业银行法》第十八条修改为“商业银行要设立监事会”。二是建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在现有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扩充商业银行关系人范围,有效防范内部人控制和关联交易风险。三是建议《商业银行法》第五十六条,对商业银行公布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做适当调整。

第六,加大商业银行违规处罚力度。与商业银行违法行为所产生的经济与社会负面效应相比,目前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低,建议针对《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等,适当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丰富违法行为处罚手段。

最后,为全面构建市场化的金融市场法治体系,新的《商业银行法》应与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企业,保险公司被投诉破产法》《期货法》等相配套、相协调,发挥好法律法规体系调整金融市场、规范金融行为的合力优势,不断完善我国金融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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