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马电器2.7亿股冻结信披违规 实控人 银行卡汇款赵国栋收监管函》全文共计: 2373 字,请耐心阅读!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近日公布的中小板监管函显示,2020年2月 银行卡汇款11日,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新增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西藏融通众金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奥马电器1.35亿股股份于2019年11月28日被司法冻结,占奥马电器总股本比例为12.4447%,赵国栋持有奥马电器1.38亿股股份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和12月19日被新增轮候冻结,占奥马电器总股本比例为12.7225%,融通众金与赵国栋共遭冻结2.73亿股。融通众金及赵国栋未及时将股份被冻结事项告知奥马电器进行公告,该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6条、第5.1.7条的规定。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此要求融通众金及赵国栋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奥马电器成立于2002年11月1日,注册资本10.84亿元,于2012年4月16日在深交所挂牌,当事人赵国栋为法定代 银行卡汇款表人,截至2019年12月19日,赵国栋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38亿股,持股比例12.72%,融通众金为第二大股东,持股1.35亿股,持股比例12.44%。
融通众金成立于2015年11月19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赵国栋为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57%。
赵国栋自2015年10月22日至今任奥马电器2届董事长,任期至2020年11月26日,自2018年9月28日至今任代理财务总监,自2019年3月29日至今任代理董事会秘书。
奥马电器于2020年2月1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新增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显示,融通众金1.35亿股于2019年11月28日遭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解冻日期为2022年11月27日,原因为其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所致;赵国栋1.38亿股于2019年11月15日与2019年12月19日分别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36个月,其中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原因不明;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系因其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所致。
《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6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5.1.7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西藏融通众金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国栋 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6号
西藏融通众金投资有限公司、赵国栋:
2020年2月11日,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新增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西藏融通众金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奥马电器 1.35 亿股股份于 2019 年 11 月 28日被司法冻结,占奥马电器总股本比例为12.4447%,赵国栋持有奥马电器 1.38 亿股股份分别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和 12 月 19 日被新增轮候冻结,占奥马电器总股本比例为12.7225%。 银行卡汇款你们未及时将股份被冻结事项告知奥马电器进行公告。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6条、第5.1.7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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