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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泽信息4股东违规减持吃监管函 均未按规定信披 上海大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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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上海大病医疗保险业板公司管理部发布的对天泽信息产业股 上海大病医疗保险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监管函显示,2016年6月7日至2019年6月12日,因天泽信息回购股份、发行股份等原因,陈进持有的天泽信息股份占其总股本的比例由12.28%稀释至8.55%,持股比例减少3.73%。2019年11月4日至15日,陈进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卖出天泽信息股份896.01万股,持股比例减少2.14%,持股比例变动累计达到5.87%。陈进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没有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没有停止卖出天泽信息股份,直至2019年12月28日才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陈进的 上海大病医疗保险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2条的规定。请陈进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布的对天泽信息股东的监管函显示,刘智辉、李前进、南京安盟股权投资企业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天泽信息5%以上股份。2016年6月3日至2019年12月26日期间,刘智辉、李前进、南京安盟股权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由14.02%降低至7.88%,变动比例为6.14%,其中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1.76%,因刘智辉、李前进、南京安盟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份被回购注销减少0.43%,因天泽信息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被动稀释3.95%。

  刘智辉、李前进、南京安盟股权投资企业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没有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没有停止卖出天泽信息股份,直至2019年12月28日才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刘智辉、李前进、南京安盟股权投资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2条的规定。请刘智辉、李前进、南京安盟股权投资企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天泽信息前身江苏天泽成立于2000年5月25日。2009年8月21日,经江苏天泽股东会审议同意,以截至2009年7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9002.69万元为基数折合股本6000万元,剩余金额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由"江苏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自2011年6月23日起启用新的公司名称。

  截至2019年9月30日,陈进持有天泽信息3586.16万股,持股比例为8.41%,为第三大股东。 刘智辉持有天泽信息2770.58 万股,持股比例为6.5%,为第五大股东。此外,在主要流通股股东中,李前进持有天泽信息508.06万股流通股,占比1.926%,南京安盟股权投资企业持有天泽信息394.76万股流通股,占比1.497%。

  2019年12月28日天泽信息披露了2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刘智辉系安盟投资的实际控制人,根据刘智辉、李前进与安盟投资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刘智辉、李前进与安盟投资属于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14.02%,本次权益变动后,合计持股比例为7.88%,变动比例合计达到6.14%。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305.00股,累计质押股份3160.58万股,占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5.63%,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7.42%,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公司总股本的7.53%。其中,刘智辉持有公司股份2770.58万股,质押股份2770.58万股;李前进持有公司股份139.65万股,质押股份0股;安盟投资持有股份394.76万股,质押股份390万股。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陈进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12.28%,本次权益变动后,合计持股比例为6.41%,变动比例合计达到5.87%。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2690.14万股),累计质押股份2689.27万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9.97%,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6.31%,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公司总股本的6.41%。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8.1条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以上 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2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陈进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6号

  陈进:

  2016年6月7日至2019年6月12日,因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发行股份等原因,你持有的天泽信息股份占其总股本的比例由12.28%稀释至8.55%,持股比例减少3.73%。2019年11月4日至15日,你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卖出天泽信息股份896.01万股,持股比例减少2.14%,持股比例变动累计达到5.87%。你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没有及时向我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没有停止卖出天泽信 息股份,直至 2019 年12月28日才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2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买卖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月20日

  关于对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刘智辉、李前进、南京安盟股权投资企业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7号

  刘智辉、李前进、南京安盟股权投资企业:

  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5%以上股份。2016年6月3日至 2019 年12月26日期间,你们的持股比例由14.02%降低至 7.88%,变动比例为 6.14%,其中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1.76%,因你们所持股 份被回购注销减少 0.43%,因天泽信息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被动稀释3.95%。你们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 5%时,没有及时向我所提 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没有停 止卖出天泽信息股份,直至2019年12月28日才披露了《简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2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买卖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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